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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临床试验经费税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临床试验经费税率的通知

各临床试验专业科室、申办者、合同研究组织:

我院从2021年6月1日起,由小规模纳税人调整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由3%调整至6%,征收增值税后需缴纳各项附加税费(增值税×12%):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为方便计算,临床试验经费税率调整至7%,即临床试验经费含税额=临床试验经费税后应得额×1.07。

如:某项临床试验经费税后应得额为10000元,临床试验经费含税额10000×1.07=10700

南充市中心医院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