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临床试验经费税率的通知关于调整临床试验经费税率的通知
各临床试验专业科室、申办者、合同研究组织: 我院从2021年6月1日起,由小规模纳税人调整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由3%调整至6%,征收增值税后需缴纳各项附加税费(增值税×12%):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为方便计算,临床试验经费税率调整至7%,即临床试验经费含税额=临床试验经费税后应得额×1.07。 如:某项临床试验经费税后应得额为10000元,则临床试验经费含税额为10000×1.07=10700元。
南充市中心医院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 202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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